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戊○○
甲○○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等據以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係認原告等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受有傷害為據。惟被告丙○○被訴此部分犯行,已因告訴人丁○○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諭知此部分公訴不受理,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