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575號、94年度偵字第17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六合彩簽注單捌張及帳單拾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5年2月9日確定,96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注單8張及帳單12張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7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95年2月9日確定,96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728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注單8張及帳單12張,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