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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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正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9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關於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理由查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正華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