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30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且經聲請人以96年聲減字第3797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4、5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4、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六第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95年9月10日│95年10月11日│95年8月2日│95年9月4日│95年11月2日││日期││││││├───┼────────┼────────┼────────┼────────┼────────┤│偵查機│彰化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6年毒偵│彰化地檢96年毒偵│彰化地檢96年毒偵││關年度│字第4153號│字第4153號│字第2047號│字第2047號│字第2047號││及案號││││││├───┼────────┼────────┼────────┼────────┼────────┤│最後事│中高分院96年上訴│中高分院96年上訴│彰化地院96年訴字│彰化地院96年訴字│彰化地院96年訴字││實審法│字第568號,96年│字第568號,96年│第931號,96年7月│第931號,96年7月│第931號,96年7月││院、案│4月24日│4月24日│6日│6日│6日││號及判││││││├───┼────────┼────────┼────────┼────────┼────────┤│判決確│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定日期││││││├───┼────────┼────────┼────────┼────────┼────────┤│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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