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自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自字第18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鳳山市農會、乙○○涉犯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