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違禁物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他字第4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陸包(驗後淨重合計貳拾肆點玖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6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包驗後淨重為18.534公克,15小包驗後淨重為6.448公克,合計24.982公克),有該醫院96年4月3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