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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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05號原告 吳品盛 原名 吳日盛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
曾彥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玲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