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陳姝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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