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 鐘鼎皓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告 葉姵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其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