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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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 鐘鼎皓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告 葉姵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