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周 昱志
代理人 徐名儀
相對人 陳秉晃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聲字第1號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陳秉晃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榮俊的遺產範圍以外,仍應與
被告陳慧雯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榮俊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8,8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本件補充判決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聲請人在本院106年度湖小字第788號事件中,就如主文所示的
聲明,未經該事件判決准許,也沒有駁回,顯然有所脫漏,現經
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經就此部份辯論終結,故應判准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