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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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債權人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債務人發現餐館債務人 黃維剛 債務人 劉朝勛
一、債務人黃維剛、劉朝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發現餐館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發現餐館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美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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