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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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子寬選任辯護人呂丹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子寬於民國98年9月3日下午4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大興西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此時適有 陳照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亦行經該處,2車遂因此發生碰撞,陳照明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內血腫、右側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趙子寬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本件被告趙子寬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照明已於100年7月25日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交易字卷第129頁),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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