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志欣開發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兼法定代理人 徐光臻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附民被告 謝明龍 上列被告謝明龍因恐嚇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09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