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新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附借據未載清償日,故應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日滿一個月之翌日起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滿一個月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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