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偕珮雯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壹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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