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 宓素珍 被告 周栩蝶
吳秋香 宓淑芬 宓翔敔宓子嫣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金額欄關於結存金額「33,29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8,29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