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7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邱修怡 債務人 邱錫清 債務人 陳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修怡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邱錫清、陳寶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8,53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另因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30,000元,申請緩繳貸款本息一年,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修怡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29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錫清、陳寶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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