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五二號)當事人欄,將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誤載為「Z000000000」,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