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請人 趙福龍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89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67年度台聲字第60號判例參照)。又再審程序實質為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既不得聲請再審,則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對於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所為裁定,縱令得聲請再審,亦無從使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程序再開或續行,是關於此部分所為之再審聲請,應非法之所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不得抗告,聲請人雖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於101年2月10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有上開二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核對無訛,上開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按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對本院101年2月10日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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