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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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富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富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富民因⑴詐欺等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58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另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撤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9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另犯竊盜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⑸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
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⑹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⑺另犯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6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號上訴駁回確定。⑻另犯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院92年度易字第2378號判處罰金4000元確定。上揭⑶⑷⑸⑹⑺等五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上揭⑶⑷⑸⑹⑺⑻六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8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罰金2000元確定。於92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929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