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心嵐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訴字第60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心嵐與同案被告 潘建均張定宇 於偵查及原審均自白犯罪,並配合調查,且全盤托出毒品來源係綽號「大尾財」之 陳進財 ,本件事證已明,應無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於國內有固定住所,家中尚有母親及年邁祖母須照顧,因姐姐已出嫁與家人幾乎斷絕往來,被告張心嵐、哥哥張定宇及弟弟均在押或在監執行,家中長輩無人照料處境堪慮,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01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16日核發執行指揮書,命被告於101年3月19日發監執行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助庚字第5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從而,被告自101年3月19日入監之日起,已非本院羈押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是本件之聲請,已無審酌之實益與必要,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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