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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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戊○○○甲○○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42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