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仰 律師
蘇飛健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宏樸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蘭 訴訟代理人 魏綉香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新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