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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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竣倫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622、1910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嗣於民國111年4月7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以111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同年月29日確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竣倫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受刑人戴竣倫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適用情形,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拘役100日,並於111年4月29日確定,現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111年4月29日起以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第1781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上開案號執行指揮書共2紙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應無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足認受刑人原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溯及自受刑人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1年4月29日起,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