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89號聲請人 沈君豪 相對人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培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9年9月1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其中1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9月16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45,000元(10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0日工資),自109年10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於每月底給付5,000元,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尚有1萬元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