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李南生 代理人 李能越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聲請意旨:為期明瞭民國106年9月26日、10月27日、12月5日及109年8月31日庭期之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之人。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法院筆錄內容有何缺漏未記載,或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致其不能明瞭之處,即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情事,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越法庭錄音之目的。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及筆錄光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