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仁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康淑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明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明玉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賴明玉設籍於金們縣烈嶼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5日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店分局回函債務人賴明玉並未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址,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6日再次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大安分局回函債務人未居住於臺北市大安區址,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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