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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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0日以99年度補字第4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8,372元,此裁定已於99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函詢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