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7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47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務 人 廖宥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宥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16日止累計25,165元正未給付,其中24,859元為消費款;30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廖宥叡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24859 │ │2月17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