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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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輝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輝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4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