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 羅豐胤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甲000000000右聲請人因財團法人甲000000000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四十一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甲000000000之清算人,因該法人之清算程序尚有民國九十三年度稅務各類事項未完成最後申報作業(法定申報期限: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尚在處理中,而無法完結清算程序,實有展期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一Ο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以及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查明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就任該法人之清算人,惟遲至同年十一月一日始向本院聲請第一次展期完結清算,顯係逾期六個月始為展期之聲請,而本院裁定准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算,展期至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原裁定理由欄誤載為三月三十一日,主文欄誤載為五月三日特此更正)止完結清算。本次聲請人再次聲請因財團法人甲000000000之清算程序中尚有未完成事項,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足稽,堪認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審酌上情,准予自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算,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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