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212號抗告人甲○○即原告上列抗告人甲○○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212號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而抗告程序亦類推適用此規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第四庭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