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 林啓誠 相對人 陳明澤
陳明弘 陳明正 劉世維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信義 楊宏達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光泰 陳金春 王榮貴 林永豐 王玉君 林欣怡 林佳蓉 林佳良 林松燕 王秀蘭 曾韻玲 吳秀春 陳泰全 陳素珠 吳文琪 王玉淇 羅絲瑩 王建文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按附表所示內容,賠償聲請人如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相對人陳信義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7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信義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6,504元│由聲請人預納。│││││└─────────┴───────┴───────────┘
附表:(元以下4捨5入)┌──┬────────┬───────┬───────┐│編號│相對人姓名│A欄│B欄│││├───────┼───────┤│││訴訟費用負擔比│應賠償聲請人之││││例(即應有部分│金額(新臺幣)││││比例)││├──┼────────┼───────┼───────┤│03│陳明澤│5/276│3,379元│├──┼────────┼───────┼───────┤│04│陳明弘│5/276│3,379元│├──┼────────┼───────┼───────┤│05│劉世維│5/276│3,379元│├──┼────────┼───────┼───────┤│06│陳明正│5/276│3,379元│├──┼────────┼───────┼───────┤│07│陳信義│5/138│6,757元│├──┼────────┼───────┼───────┤│08│楊宏達│10/138│13,515元│├──┼────────┼───────┼───────┤│09│陳光泰│5/138│6,757元│├──┼────────┼───────┼───────┤│10│王榮貴│123/552│41,558元│├──┼────────┼───────┼───────┤│11│陳金春│5221/25392│38,348元│├──┼────────┼───────┼───────┤│12│林永豐│15/11592│241元│├──┼────────┼───────┼───────┤│13│王玉君│15/11592│241元│├──┼────────┼───────┼───────┤│14│林欣怡│15/11592│241元│├──┼────────┼───────┼───────┤│15│林佳蓉│15/11592│241元│├──┼────────┼───────┼───────┤│16│林佳良│15/11592│241元│├──┼────────┼───────┼───────┤│17│林松燕│15/11592│241元│├──┼────────┼───────┼───────┤│18│王秀蘭│15/11592│241元│├──┼────────┼───────┼───────┤│19│曾韻玲│15/11592│241元│├──┼────────┼───────┼───────┤│20│吳秀春│15/11592│241元│├──┼────────┼───────┼───────┤│21│陳泰全│15/11592│241元│├──┼────────┼───────┼───────┤│22│陳素珠│15/11592│241元│├──┼────────┼───────┼───────┤│23│吳文琪│15/11592│241元│├──┼────────┼───────┼───────┤│24│王玉淇│15/11592│241元│├──┼────────┼───────┼───────┤│25│羅絲瑩│15/11592│241元│├──┼────────┼───────┼───────┤│26│王建文│15/11592│241元│├──┼────────┼───────┼───────┤│27│王文德│15/11592│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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