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環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