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華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