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克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克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克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3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6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克宇於102年間因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同年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再於同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復於同年間因2次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分別判處7月、
7月確定(下稱第④⑤案)。再於同年犯贓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⑥案)。而上開第①至⑥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其另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⑦案)。
於同年間又因竊盜及搶奪共3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4月確定(下稱第⑧⑨⑩案)。且再於同年間犯搶奪、竊盜及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3月確定(下稱第⑪⑫⑬案)。上開第⑦至⑬案,繼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0月1日入監執行第①至⑥案之應執行刑,並接續執行第⑦至⑬案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261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1016261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