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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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