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6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0日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2
3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
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
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