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詹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號│欠租金額│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6,324元│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2│新台幣│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6,324元│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3│新台幣│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6,840元│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合計:19,488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