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六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 張璧蘭 台北市○○路○○號五樓上訴人 陳國堂 律師即 高許秀琴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吳士元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