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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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文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文楷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