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薛宇辰 被告 游明君
玉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惠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明君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薛宇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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