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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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丙○○○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捌佰肆
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丙○○○鐵企業有限公司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戊○○)及被告丁○○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票面金額共新
臺幣(下同)四百六十萬二千八百八十六元。屆期請求被告等付款,均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㈡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及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本票十紙為證(核與原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係屬真實。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據上開規定,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四百六十萬二千八百八十六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原告勝訴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㈤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
│││(新臺幣)││││
├──┼──────┼───────┼───────┼─────┼────┤
│一│㈠甲○○○企│400000│0000000│93.2.31│93.3.31│
││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蔡桂 │││││
││華│││││
││㈡丁○○│││││
├──┼──────┼───────┼───────┼─────┼────┤
│二│同右│500000│0000000│92.11.31│92.12.31│
├──┼──────┼───────┼───────┼─────┼────┤
│三│同右│400170│0000000│93.1.30│93.2.28│
├──┼──────┼───────┼───────┼─────┼────┤
│四│同右│500000│0000000│92.12.31│93.1.31│
├──┼──────┼───────┼───────┼─────┼────┤
│五│同右│464065│0000000│93.7.31│93.8.31│
├──┼──────┼───────┼───────┼─────┼────┤
│六│同右│588428│0000000│93.4.31│93.5.31│
├──┼──────┼───────┼───────┼─────┼────┤
│七│同右│588429│0000000│93.5.30│93.6.30│
├──┼──────┼───────┼───────┼─────┼────┤
│八│同右│535489│0000000│93.6.31│93.7.31│
├──┼──────┼───────┼───────┼─────┼────┤
│九│同右│226305│173602│93.7.31│93.8.31│
├──┼──────┼───────┼───────┼─────┼────┤
│十│同右│400000│0000000│93.3.30│93.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