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4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楊淑貞 被告 劉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本院之判斷㈤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35,319元及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請求被告給付33,236元及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