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8,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林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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