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55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債務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陳上述該公司解散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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