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54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3,512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226元。
㈡提出撥款資料、帳務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