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仁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仁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仁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4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
7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