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鄭茅 被告 楊進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進吉被訴對原告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六日以一0四年度訴字二八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