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4號原告 滕云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劉明珠 上列原告因有○○○區○○路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宗源